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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报名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报名工作的通知

学位中心[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招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33号)精神,就做好2008年全国联考报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安排

2008年全国联考于10月25、26日进行。各学位类别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见附件1。表中所有科目的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二、报名及汇总

(一)今年全国联考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首先,所有报考者须在有关考区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陆指定网站,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报名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所辖考区的报名工作。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见附件2。

(三)现场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18日-21日。网上报名应安排在现场确认开始之前进行,具体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考区情况自定。报考者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只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照相、缴费及确认等相关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

(四)报名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使用学位中心提供的“准考证编制系统”进行汇总并随机编排考场、考号,发放准考证(准考证样本及考号编制说明见附件3)。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月28日前将本地区所有考生情况及考试所需试卷等送交学位中心,同时将电子版文件打包,登陆http://www.cdgdc.edu.cn/ZZLKZS(用户名、密码不变)提交。送交的材料包括:

1.考生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图像信息数据光盘一式两份;
2.全国联考报考情况统计表(由准考证编制系统软件完成);
3.全国联考试卷申请单(附件4);
4.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试卷接收人简况表(附件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提交上述材料前应仔细核查,保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所有送交的文字材料必须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三、其他事宜

(一)按照学位办[2008]33号文件精神,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有关学位类别条件的审查,由招生单位在录取前进行。具体资格审查时间和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资格审查表”由招生单位留存备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招生单位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对报考教育硕士、军事硕士专业学位和报考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招生单位须在考试前尽早通知考生应试专业课名称及专业课命题、制卷、阅卷费的收取方式等。对报考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体育硕士、艺术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和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招生单位还须通知考生专业考试和(或)相关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二)2008版网上报名、现场报名和准考证编制软件6月25日后可登陆http://www.cdgdc.edu.cn/ZZLKZS下载。为保证今年全国联考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做好软、硬件的准备和调试工作,尽早确定所辖考区网上报名具体时间、网址及现场报名点设置情况和现场报名时间,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上述信息于6月20日之前通过网络http://www.cdgdc.edu.cn/ZZLKZS上传学位中心。

2.提前印制《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用于报名现场发给考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可通过学位中心网站下载2008年电子版。

(三)各有关考区联考网报时间和网址将于6月30日前公布在学位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cdgdc.edu.cn/zz08.html。为了提高报名工作效率,提高采集考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性,请各招生单位在组织生源时将报名办法以适当方式通知考生,使所有考生通过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并仔细检查,如果有误,及时修改。考生现场签字确认后的信息,由其本人负责,一律不得更改。

(四)各招生单位应指定专人主管本校2008年全国联考(含全部学位类别)工作,负责与学位中心、有关省级考试主管部门联系以及专业课试卷的命题、传递等工作。届时学位中心将各招生单位考生报名库、考试成绩库、专业课试卷命题及传递等通知下发各招生单位全国联考负责人。请各招生单位将该负责人情况填入“招生单位全国联考负责人简况表”(附件6),务必于6月30日之前登陆http://www.cdgdc.edu.cn/ZZLKZS(用户名、密码不变)提交。如因招生单位反馈此表不及时或不准确等原因使其不能及时收到有关文件和资料,责任由招生单位自负。

(五)有关学位的专业课(附件1中带▲号的科目)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考试与联考科目同时进行,有关试卷的统一格式及传递程序将另行通知。

(六)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大厦B 1803,学位中心考试处,邮编:100083,电话:(010)82378806,82378807,传真:(010)82379487,Email:kwb@ mail.cdgdc.edu.cn

(七)此文件电子版可登录http://www.cdgdc.edu.cn/ZZLKZS系统下载。

附件
1.2008年全国联考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2.2008年全国联考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
3.准考证样本及考号编制说明
4.全国联考试卷申请单
5.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试卷接收人简况表
6.招生单位全国联考负责人简况表
7.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附件2:2008年全国联考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

1.报考者登录有关考区指定网站,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

(1)资格自审。所有报考者须满足所报考学位类别应具备的条件。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必须认真阅读所报考学位类别应具备的条件,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报考资格。如不满足相关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即使报名参加了考试,有关招生学校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2)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
(3)现场确认前,可以随时浏览、修改相关信息。
(4)网报成功,生成资格审查表(样表),核准相关信息并打印。

2.报考者在规定时间内持资格审查表(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缴纳报名考试费、照相,同时,领取《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并认真阅读。

3.报考者仔细核对现场确认时当场打印的“资格审查表”和“报名登记表”,认真核对并阅读相关信息后,在“诚信承诺书”栏签名确认。

4.“报名登记表”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5.现场确认时打印的带有电子照片的“资格审查表”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交招生单位审查存档。

附件7: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2008版,2008年6月10日更新)

一、考生应试守则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考生必须凭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身份证)在指定报名点及规定时间内报名,届时,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本考试管理所需的考生个人信息,并对签字确认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由考生签字确认后的信息一律不准更改。
3.考生须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考试时间等相关注意事项。考试期间不得提前离场。
4.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入场考试。
5.必须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在答题纸上答题、填写考生姓名、考号等;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考生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如:黑色或蓝色水笔、2B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用具。其它物品,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涂改液(纸)等不准带入考场,带入考场或未关闭电源放在监考员指定位置者按考试违规处理。
6.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随即开始播放(或宣读) 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考生应认真听取、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迟到考生责任自负。
7.考生须按考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方便监考员核查。
8.正式答题前,必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等。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或填涂相关内容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考生不得使用涂改液(纸)更改答案,否则,所涂题目记零分。
9.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10.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1.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必须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齐考试材料,核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签过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员工作,造成答卷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
13.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4.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可以选择继续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除外)或放弃考试,但必须保持冷静,不得在考场内与工作人员争吵,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考试结束后,可按照《违规处理告知书》所述的权利和办法,书面申诉。在考场内有过激行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二、 违规处理规则

考生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务管理部门将下达"违规处理告知书",视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单位。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8.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1.其它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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